国有企业产权对外转让方式与限制

发表于 2026-4-29 23:00:35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有企业产权对外转让方式与限制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持续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流转,防止流失,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对《通知》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权威解答。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国有企业产权对外转让方式与限制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国有企业产权对外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对外转让,现仅有①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②非公开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权公开转让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内部审议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三)外部审批

按照32号令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四)专项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六)进场交易

1.挂牌交易申请: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转让申请。

2.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发出转让公告,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3.发布转让信息: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4.登记受让意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5.组织竞价: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签订转让协议: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交易价款结算: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8.交易结果公告: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9.出具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三、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适用情形

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通知》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关于《通知》中新明确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形中,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是转让方,故《通知》第一条中“政府”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或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协议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因此,各国有企业可关注“涉及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也已经明确,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结语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不仅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还需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要求,同时也需要遵守地方政府国资监管政策,以及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且在流程和内容上也更为复杂。本文主要对国有企业产权对外转让方式与限制进行梳理,供各国有企业参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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