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能力

发表于 2026-5-6 12:08:37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律人的能力

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在其《民法思维》第一章的绪说中写道:“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法治)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及救济程序。(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此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制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人的上述三种能力是社会所贵法律人的主要原因。
     著名刑法学学者张明楷先生亦曾告诫法学学子:“法学是典型的先苦后甜,胜者通吃的长线专业,你们必须经受各种痛苦的经历,无法承受的趁早出局。入学的第一天你们就应该知道,这个专业需要背厚厚的书,参加最难的考试,忍受最低的初次就业率,更重要的是,必须在精神上脱胎换骨。法学是成年人的工作,如果不快点毁掉你们的童年,你们怎么能真正成熟!法学是统治者的事业,如果不毁掉你们的平民心态,怎么能进入领导者的行列!法学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如果不深刻的直面邪恶,你们又怎么能彻底的明白正义!”。

论法律人的四种能力

从上述两位法学前辈的话语中,我们可以得知,作为一名学法律的法律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种能力:
一、学习、掌握、更新法律知识的能力。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且以北大法宝统计的我国法律法规的数目作参考:



     再看教育部教育司关于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的说明:



      再看看司法考试备考书籍:





从上述三组图片及数据可知,一个人要学习、掌握和及时更新法律知识,需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精力,但是不具备这个能力,就掌握不了现行法治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及救济程度。这要求法律人具备扎实的法理功底、很强的理解能力和一定的识记能力。

第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有很多,不限于演绎、归纳、类推这几类,笔者认为法律思维广义来说指,以法律知识为信息载体的任何思维方式,均可以被视为法律思维。例如,主体思维、权利义务思维、一般性与例外性思维、程序正义思维、权利救济思维等等。这些法律思维都是以法律知识作为思考载体并可能结合其他思维方式而形成的一种旨在探求和解释法律本意并追求一种正当合理法律效果的思维。法律人只有具备了上述法律思维,才可能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思考、合理的论证(证成),解释并适用法律。

第三、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能力。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矛盾纠纷与人类社会常伴相随。在法律未产生前,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或纠纷基本依靠部落习俗、道德、首领威望、甚至强力暴力等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不说上述方式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化解矛盾与纠纷的积极作用,但毕竟些方式要么因为程序问题、要么因为习俗、道德不够显性刚性明确具体、要么因为强力暴力可能引发后续的强力暴力等问题的不足。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一代代人通过实践总结发现以大家共同制定的刚性、显性、相对稳定的法律作为处理和化解纠纷争议的主要方式,相对能够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结果公正,故而选择这种方式作为调整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而经严格、系统地学习法律和相当的司法实务,法律人在复杂多样社会生活中需要具备解释法律的能力,将应然的法律这种运用到实然的社会实践中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与争议,从而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与和谐。

第四、直面并承受高压、坚持法治信仰的能力。法治需要被信仰,否则这座法治大厦永远不可能建成;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无论从国家角度,还是从公民角度,因为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法治大厦不可能一日建成,法律规范不可能一颁布生效就得到顺利、有效地实施。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大多只能通过立法、普法、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落实法律被正确实施,法治被点滴推进。在这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中,法律人的这种直面并承受高压、坚持法治信仰的能力不可或缺。我们今天所享有的成果是前辈父辈们艰苦奋斗得来的,如果我们希望自己或者下一代继续享有并取得更大进步,我们除了坚持对法治的信仰之外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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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抢沙发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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