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满江红》争议不断却带火了秦桧?“炸秦桧”等曾被申请 ...

发表于 2026-1-17 06:28:03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电影《满江红》争议不断却带火了秦桧?“炸秦桧”等曾被申请 ...


春节期间上映的好电影属实不少。其中电影《满江红》票房位居第一,但围绕电影的争议和批评却一直未断。


在剧情方面,《满江红》的口碑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有的观众认为电影是喜剧版的《影》与古装版《悬崖之上》的结合体,全程反转不断、酣畅淋漓;而有的观众则认为情节乏味、节奏散漫、配乐一惊一乍影响氛围。
都说各花入各眼,不同的人对电影的评价有出入很正常。
而随后,“幽灵场”“偷票房”“买票房”“资本操控”“抄袭”等言论却在微博等各大平台扩散开来。
《满江红》电影发起诉讼

1月26日,张艺谋执导的电影《满江红》官方微博曾发布声明,回应网传“幽灵场”“偷票房”“买票房”“资本操控”“抄袭”等指控“均为无稽之谈”。两天之后,《满江红》官微晒出一张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案件中心的截图,发文表示“现正式对以下造谣者提起诉讼”,引发热议。


据《满江红》官方微博配发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案件中心的截图,他们起诉了4名微博大V,分别是沈逸(微博认证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人气讲师、国际政治系博士)、屠龙的胭脂井(微博认证前卡内基梅隆大学认知脑成像中心博士后研究员)、申鹏(微博名平原公子赵胜)和喵斯拉大王二号机。
随后,4位博主分别通过自己的微博予以回应,表示将积极应诉。
公众当然有权利对一部电影进行批评,那么,批评与辱骂、诽谤等行为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本案能否立案尚未可知,不过,过往的娱乐圈也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于正曾因抄袭琼瑶被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但是,他起诉指责他抄袭的公众号“Sir电影”时,也获得了法院部分判决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以保证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但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也并非没有限度,一旦言论超出了必要的界限,则有可能构成侵权。“Sir电影”在文章中使用“老狐狸”“鸡贼”“抄袭教主”这些词汇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应被认定为具有侮辱性。不过,法院同时指出,被告“Sir电影”能就涉案言论提供一定依据,其评论亦尚在合理限度,并未构成以诽谤的方式侵犯于正的名誉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文章部分词汇已构成对于正的侮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满江红》后劲很大 秦桧又“火”一把

人们对秦桧的鞭笞,其实就藏在对眼前风物、影像文字的解读中,人们多了解一分历史,把秦桧钉在耻辱柱上的那颗钉子,便会再楔进去一分。
电影《满江红》虽然并非陈述历史,有很大的改编,但依然引爆了人们对秦桧的仇恨。
1月27日,一则视频显示河南周口淮阳区太昊伏羲陵景区的游客排起长队,在岳武忠祠打秦桧跪像,甚至有人用鞋抽打。据当地市民介绍,随着电影《满江红》的热映,今年春节期间到景区内“打秦桧”的人较往年骤增。但也有网友反映,每年打“秦桧”的游客都很多,与电影上映未见得有直接联系。
“打秦桧”不是一个罕见的“社会活动”,在其他一些景区也出现过,甚至还衍生出一些风俗层面的深层解读,比如周口当地人介绍,这是寓意祈福消灾,自己身上哪里疼,就“打秦桧”身上哪里,疼就转移到了“秦桧”身上。
还不止这些,秦桧的“火”还烧到了商标上。
据天眼查显示,曾有多家公司以及自然人申请“秦桧”相关商标,包括“孬秦桧”“炸秦桧”“火烧秦桧”“秦桧跪岳”等,国际分类包括方便食品、烟草烟具、广告销售等。当然,上述商标目前均处于被驳回或无效状态。




上述申请人或许是因为一时兴起,也或许是为博人眼球,但显然都是缺乏商标注册经验导致。
企业要想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商标这类无形资产便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虽然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禁止历史名人姓名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但是若在商业化使用时,商标因与历史名人姓名相关,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者或使用者与该名人本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损害;或者可能会影响到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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