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发展历史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发表于 2026-2-2 09:20:17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国法律发展历史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摘要:中国的法律历经千年,由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演变成今天的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中国法律在漫长的发展中从未中断过,源远流长,渐序完善,这是其他文明古国所少有的。了解与学习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培养法律思维,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当代大学生努力提高法治素养,努力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关键词:法律发展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思维
引言:本文主要说明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即法治概念的产生到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文将中国法律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展开论述,阐明法治法律的发展历史,并详细阐述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与意义,以及怎样培养法治思维,依法行使法律权力与履行法律义务。
一、法律的历史发展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清末至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法律的起源有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法律由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演变成今天的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其内容与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
1、先秦时期法律
秦朝之前的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夏商周之后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秦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秦律极少见诸史籍,但其严苛则早已为史家所论及。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上,抄录有秦代法律,其律文规定确实严苛,旨在维护统治者的权益。然而为稳定社会秩序,秦律文对官吏履行职责作出诸多规定,主要表现为职责分明、公私分明、是非分明。由此亦体现出秦律的公正性。因而秦律具有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点。
在云梦秦简中明确记载了秦朝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秦王赢政二十年(公元前272年)发布文告,明确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强行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言行,严厉惩治危及统治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但要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单凭法律的严苛,靠高压式的统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们接受和遵行。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秦律确实极其严厉,甚至采取“连坐”的办法。不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秦律更强调区分主从、知情与不知情,反对不分是非,刑讯逼供。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对于负有互保责任的邻里也是要区分知情与不知情的,而且对于外出而不知情者,不追究其责任。可对于负责邻里治安的官吏,尽管案发时不在现场,亦要治罪,这显然是对其失职行为的处罚。
故而结论应当是:秦法虽讲究重刑主义,但整体应属严苛公正,大部分刑罚虽重,但某种意义上有些刑罚的量刑乃至轻于后世。
2、秦汉至清末时期法律
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而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而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础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进一步强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为强化专制独裁制度服务、法律镇压职能进一步加强的特点。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3、清末至中华民国法律
在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废除清代律法,推行《民国民法典》等法律。中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主要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1947)。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民国法律具有规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主题,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同时,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以总统制取代内阁制,以立法院取代国会,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制,罗列人民的自由权利,法制内容比较完备的特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正式法律是婚姻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之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追寻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国。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代会的形式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意义重大,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断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基本格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及其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由基本国情决定的。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同于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套中国的法律体系。
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基础,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根本制度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严于普通法律,是所有法律的母法。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具体内容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们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这源于法治在其中的意义。
三、培养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
法治思维不同于人治思维。人治思维就是贤人思维,是把公共事务管理的良善与否寄托于个别贤人,遇贤则良,遇不贤则废,结果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摆脱不了历史“周期律”的控制,不可能有持续的良善之治。法治思维则是规则思维,是以良好的规则来保证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都必须尽职尽责,失职违法要问责、受追究,从而使他不敢懈怠,更不能违法乱来。
(二)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
形成思维的前提是先了解法制相关的事物。去了解法治的历史,从历史的脉络里了解法的来源和必要性。
提升依法履职意识需要不断提升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政策法规,思想上牢牢坚守原则法规,严格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守底线,不踩红线。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实践,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用权,用法治的理念和办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在工作中和生活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 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绝不触碰法律红线。
四、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一)法律权力与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三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
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二)依法行使法律权力与义务
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
作为国家公民,要正确依法行使权力,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在合法权利之外谋取非法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有权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但必须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作为国家公民,要正确履行义务,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要积极去做,凡是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提出具体要求的,就必须去做,凡是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就坚决不做,否则就是违法犯罪。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年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4
[2]张维新. 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3]韩秀桃. 中国法律史学史[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 009(006):12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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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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