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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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阅读提示:本文主体内容包括【同学提问】、【理论解读】、【示例解读】、【本文结论】与【关键法条】五部分。
【本文结论】可以帮助你快速了解要约的法律性质。

【同学提问】前几日,小张同学问我:“老师,要约是意思表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对吗?”
关于要约的性质,很多同学也存在同样的困惑。今天咱们就一起来聊一聊要约的法律性质。
【理论解读】关于要约,我们都知道它是订立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民法典》第472条第1款针对要约作了如下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作出之后,需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才成立。

也就是说,要约人要想得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希望合同能够成立),必须要有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仅仅有要约,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话,就不会产生要约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我们再看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最为关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够直接产生民事法律效果——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如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要约与民事法律行为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虽然二者都包含意思表示要素,但是要约不会直接产生民事法律效果,而民事法律行为会直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
因此,要约仅仅是意思表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解读】下面我再用一个小示例阐述下:
秋高气爽,小明戴好口罩骑着他可爱的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
一位农民出售的青菜,为自己亲手栽种,没有任何农药,被民众青睐,纷纷购买。小明赶到时,该农民手中只剩两小捆青菜。
小明唯恐自己买不到如此新鲜的青菜,便高喊一声:“剩下的两捆青菜,给我吧,我买了!
小明身边还站着一位女士,也正目不转睛的盯着那两捆青菜,称:“剩下的两捆青菜,给我吧,我买了!”
出售青菜的农民,望着两位渴望的眼神,对小明说:“小伙子,咱们发挥下绅士风度,今天这菜就给这位女士吧!”
小明嘿嘿一笑,只能作罢。
小明高喊“剩下的两捆青菜,给我吧,我买了!表达出他想与农民订立购买青菜合同的意思。这是小明向农民发出的要约。但是后来,农民拒绝了他,小明所期待的购买青菜的合同并没有成立。即:小明的要约并没有使得合同这一法律关系设立,因此它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农民答应了女士购买青菜的意思,就是针对该女士购买青菜的要约所作出的承诺。二人最终成立买卖合同。女士的要约,与农民的承诺,两个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了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这个合同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结论】要约仅仅是意思表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法条】《民法典》第472条第1款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往期文章:
胎儿利益保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行为效力之关联 ——兼论《民法典》第16条与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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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个去,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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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楼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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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 围观 沙发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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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是天才,坚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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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回帖。。。我来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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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撸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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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低调,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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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个帖子,下班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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